吉林东丰法院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法制网讯 记者刘中全 12月1日,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赵某雪等66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主犯获刑11年,处罚金18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雪等人在没有经营保健食品的相关合法手续和许可证照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不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非法购买含有西地那非成份的有毒、有害食品原料及包装,非法组装后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口服性保健品至全国20多个省市。经检验,所扣押的性保健食品中均含有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成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经法院开庭审理,认定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基本一致,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东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雪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