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擅改行程 旅途病倒游客获赔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范天娇 实习生汪涛
2018年3月,65岁的钱某与安徽省芜湖市某旅游公司签订了《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约定钱某等25人旅行团参加该公司提供的“拉萨+布达拉宫+林芝+羊卓雍措+纳木措+南伊沟+大峡谷12日7晚跟团游”。同年4月23日,钱某等跟团抵达拉萨,根据该旅游公司提供的行程安排,次日钱某等人应当前往海拔相对较低的林芝地区游玩,但是旅行公司在未征得钱某及旅行团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将第二日的行程安排至海拔相对较高的纳木措。
第二天,钱某随团抵达纳木措后,由于一时难以适应高海拔缺氧,出现头痛、胸闷、恶心、呕吐等症状,随即钱某被送往医院。医院诊断,钱某高原反应严重,出现蛛网膜下腔出血、高血压三级很高危组等症状。经过十余天的治疗和观察,钱某出院回家,随后她起诉了该家旅游公司。
钱某认为,被告旅游公司未经旅客同意擅自改变行程,违背了进藏旅游先到低海拔地区适应,再逐渐过渡到高海拔地区的行业惯例和常规做法,同时也未按照合同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发生危险时也未尽到安全保障和有效的帮助义务,因此要求该旅游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8000余元。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足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而本案中的旅行社没有履行应尽义务,理应对原告作出相应赔偿。